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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交警主持的调解协议无效! 支付15万赔偿后 不支付剩余6万?可以吗?:开运·全站下载(中国)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24-04-04 00:40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简介:在交警部门主持人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调停协议是公平主体的当事人在强迫的情况下对涉及事宜达成协议的完全一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意思回应,不应归属于民事合约的性质,当事人不应按誓约遵守协议。

简介:在交警部门主持人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调停协议是公平主体的当事人在强迫的情况下对涉及事宜达成协议的完全一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意思回应,不应归属于民事合约的性质,当事人不应按誓约遵守协议。张某驾驶员小轿车与李某驾驶员的电动车撞,导致李某伤势住院及电动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认,张某、李某对此次事故胜同等责任。

在交警部门主持人下,由张某重复使用向李某缴纳赔偿金21万元,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行以任何理由驳回。协议签定后,张某按照调停协议缴纳了15万赔偿金,剩下的6万元赔偿金则拒绝接受缴纳,张某指出调停协议违宪拒绝接受遵守。发问:交警部门主持人下达成协议的调停协议有效力吗? 【律师答案】 在交警部门主持人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调停协议是公平主体的当事人在强迫的情况下对涉及事宜达成协议的完全一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意思回应,不应归属于民事合约的性质,当事人不应按誓约遵守协议。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对立纠纷解决问题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经商事调停的组织、行业调停的组织或者其他具备调停职能的的组织调停达成协议的具备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停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或盖章后,具备民事合约性质”,似乎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赔偿金问题达成协议的协议解决问题的就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具备保险费内容,故具备民事合约性质。

其次,交警部门主持人并促成当事人双方强迫协商达成协议,并会转变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合约性质。民事合约可以由双方权利协商议定,也可以在第三方插手的情况下议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具备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回应现实、权利义务誓约具体,并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不应确认调停协议合法有效地,赔偿义务人一方不应按照调停协议内容遵守赔偿义务。

本案实质上是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行为之债转换成了合约之债。生效合约对双方当事人皆具备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定答应。最后,将在交警部门主持人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调停协议定性为合约性质不利于当事人的调停和赔偿金。

如果说在交警部门主持人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调停协议没约束力,那么,这样不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问题,而且还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还有有可能加剧对立,有利于社会平稳。综上所述,将在交警部门主持人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调停协议书定性为合约性质不仅从法律效果上反映了意思自治权精神,而且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停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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